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由各系所單位自行辦理)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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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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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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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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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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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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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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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