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4-10-15
在職特殊作業健檢
實施檢查
  1. 實施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18、19條及附表九規定執行檢查。 檢查細項說明。
  2. 實施日:113年實驗室特殊健檢實施期間為5月6日至5月10日
  3. 113年特殊健檢提交資料(申請核准後交給指定單位):
    健康檢查追蹤同意書環安衛中心
    ►健康檢查紀錄問卷:PDF檔 | DOC檔 (攜帶至檢查醫院
     (職安署公告自111年6月2日生效
    腹部超音波調查表(攜帶至檢查醫院
檢查對象
  1. 本校特殊健檢對象係指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並從事特殊作業獲致薪資者,包括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研究助理、勞僱型兼任助理等有本校勞保或公保者。
  2.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包括:特殊化學物質、粉塵、異常氣壓、高溫、噪音之作業場所,參見職安法實行細則第28條所列之危害作業說明
各項特殊作業說明
  1. 特定化學物質

    若人員於實驗過程中使用到下表所列化學物質(不論用量多少),即認定有從事此類作業。

    代碼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代碼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5 鉛作業 18 石綿作業
    6 四烷基鉛作業 19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7 1,1,2,2-四氯乙烷作業 20 錳及其化合物作業
    8 四氯化碳作業 21 黃磷作業
    9 二硫化碳作業 22 聯口比啶或巴拉刈作業
    10 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 24 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11 二甲基甲醯胺作業 25 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12 正己烷作業 26 鎳及其化合物作業
    13 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作業 27 乙基汞化合物作業
    14 鈹及其化合物作業 28 溴丙烷作業
    15 氯乙烯作業 29 1,3-丁二烯作業
    16 苯作業 30 甲醛作業
    17 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 31 銦及其化合物作業
    32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
  2. 高溫作業(代碼1)
    包括於鍋爐間、鑄造間、熔爐、蒸汽、燒窯等作業,且人員之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一定標準以上者。詳細內容可參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3. 85分貝以上噪音作業(代碼2)
    為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以上的作業。
    音量測量記錄表
     
  4. 游離輻射作業(代碼3)
    受雇或自雇經常從事輻射作業,認知會接受輻射暴露,且其受輻射劑量經輻射安全評估超過「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一般人1年內之有效劑量1毫西弗,請於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填報「輻射工作人員調查表」。

    另依102年1月29日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將許可類及系所公用輻射實驗室,其合格人員(具18小時訓練、36小時輻安證照、輻防員及輻防師)納入特殊體格檢查,其中非密封實驗室接受體檢人員將由合格人員指定。
     
  5. 異常氣壓作業(代碼4)

    包括下列兩項作業:

    高壓 室內作業 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潛水作業 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10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詳細內容可參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6. 粉塵作業(代碼23)

    包括礦物之採掘、運載、搗碎、充填、切斷、雕刻、修飾、研磨等之作業。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粉塵類型:附件一 | 附件二
    粉塵作業檢查表

  7. 生物性實驗

    操作第二級以上危險群(RG2)微生物之人員,RG2列表請參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要點」。

申請流程

每年約10月中旬發文公告,開始實施特殊健康檢查,請於11月申請隔年健檢,申請對象係指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並從事特殊作業獲致薪資者,包括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研究助理、勞僱型兼任助理等,進入實驗室滿1年。

請資料維護人或申請人依公告期限內上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申請特殊健康檢查,敬請資料維護人或申請人應先於申報作業中上傳實驗室之化學品使用情形,完成後再申請特殊健檢並請確實填勾申請特殊檢查項目,以免填勾特殊檢查項目與系統上申報使用情形不符而審核不通過。

  • 參加特殊作業健康檢查之同仁,得請公假半日,如另包含其他檢查(如腹部超音波等)、健康諮詢或複診需求者,於原公假半日外,得視實際需要另再核給公假至多半日(得以時計),總公假時數不超過1日為原則。

以上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環安衛中心職衛組,吳護理師(02-3366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