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高中生進入實驗場所從事實驗等安全事宜,實驗場所負責人應善盡管理與告知義務,相關規定如下 。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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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點:若實驗場所內人員未通過相關訓練逕自操作,實驗場所負責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驗場所及其他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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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點:因其他需求必須臨時進入實驗場所者,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應由實驗場所負責人或其授權相關人員陪同,並告知可能危害及遵守其安全規範。
有關高中生進入實驗場所從事實驗相關建議注意事項,供系所單位(中心)實驗場所參考運用,系所單位(中心)實驗場所應視實際需求予以增減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