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2-04-09
高中生進入實驗場所建議注意事項

為確保高中生進入實驗場所從事實驗等安全事宜,實驗場所負責人應善盡管理與告知義務,相關規定如下 。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第11條: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及其他可能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負責人之權責如下:

    第10款:實驗場所使用人應經負責人允許後,始得使用實驗場所。使用人應親自操作實驗儀器,必要時得安排助理人員、研究生或工讀生進入實驗場所。負責人應充分掌握使用人員之狀況及規範其行為。

  • 第12條:場所負責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導致災害或不法情事發生者,負 責人應負擔法律責任外,系、科、所及一級單位主管亦應分層負督導管理責任。本校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或接管該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要點
  • 第6點:若實驗場所內人員未通過相關訓練逕自操作,實驗場所負責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驗場所及其他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7點:因其他需求必須臨時進入實驗場所者,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應由實驗場所負責人或其授權相關人員陪同,並告知可能危害及遵守其安全規範。
有關高中生進入實驗場所從事實驗相關建議注意事項,供系所單位(中心)實驗場所參考運用,系所單位(中心)實驗場所應視實際需求予以增減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