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3-11-09
新進人員參加教育訓練證明

教育訓練證明表填表說明:

  1. 新進人員包含所有教職員工。
  2. 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有接受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違反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之罰鍰。
  3. 有關環安衛教育訓練之規定,請至環安衛中心網頁查詢,亦可參考立臺灣大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要點聯絡環安衛中心3366-2003陳小姐。
  4. 一般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最遲請於到職當日完成,完成後請繳交至環安衛中心備查。
 

新進人員參加教育訓練證明(中文)

新進人員參加教育訓練證明(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