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4-01-11
過期等廢藥品
規定
  1. 過期等廢化學物質:係指無法以實驗廢液方式處理之化學藥品(不含氣體鋼瓶)。
  2. 分類
    • 分為「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二種,將分別辦理清運,申請時請務必確實分類填寫,以免不符清運規定無法清運。
    • 特殊藥品:包括「金屬(粉末)」、「硝酸銨」、「疊氮化物」、「苦味酸」與「不明化學藥品」...等等。
  3. 包裝
    • 不同類別與廢棄物代碼請分別以紙箱盛裝,每箱重量建議不要超過30公斤,不需封箱以備查驗。
    • 瓶罐間請務必以泡棉、報紙等區隔以防碰撞破裂。
    • 我要申請
  4. 清運名單與數量將依申請順序安排,實際清運重量僅可較申請重量增加20%,申請時請務必注意。
通知

清運前一週將e-mail通知申請人與單位承辦人清運日期、時間與地點。


清運日期、時間、清單與行程
  • 請依照系統排程,敬請等候通知。
  • 以紙箱盛裝時請務必注意,瓶罐間應以碎紙,或泡棉等物品阻隔,以防運輸過程因碰撞而破裂。請先確認搖晃不致產生瓶罐碰撞聲音,現場確認無誤後方可秤重,請務必配合,以節省清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