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 過期等廢化學物質:係指無法以實驗廢液方式處理之化學藥品(不含氣體鋼瓶)。
- 分類
- 分為「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二種,將分別辦理清運,申請時請務必確實分類填寫,以免不符清運規定無法清運。
- 特殊藥品:包括「金屬(粉末)」、「硝酸銨」、「疊氮化物」、「苦味酸」與「不明化學藥品」...等等。
- 包裝
- 不同類別與廢棄物代碼請分別以紙箱盛裝,每箱重量建議不要超過30公斤,不需封箱以備查驗。
- 瓶罐間請務必以泡棉、報紙等區隔以防碰撞破裂。
- 我要申請
- 清運名單與數量將依申請順序安排,實際清運重量僅可較申請重量增加20%,申請時請務必注意。
通知
清運前一週將e-mail通知申請人與單位承辦人清運日期、時間與地點。
清運日期、時間、清單與行程
- 109年度已清運完成。
- 110年度清運敬請等候通知。
- 以紙箱盛裝時請務必注意,瓶罐間應以碎紙,或泡棉等物品阻隔,以防運輸過程因碰撞而破裂。請先確認搖晃不致產生瓶罐碰撞聲音,現場確認無誤後方可秤重,請務必配合,以節省清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