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3-05-31
危害通識
  1. 法源: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六、十七條規定。
  2. 對象: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3. 訓練時數:

    • 新進或在職勞工變更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須接受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三小時教育訓練課程。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 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在職人員,應每三年至少接受三小時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4. 訓練方式:實體課程或錄影帶講習。
  5. 課程內容:包括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介紹、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的介紹與應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實驗場所廢棄物管理等。
  6. 課程安排:每年開學前後定期辦理實體課程。
  7. 測驗及證書:參加實體課程並經測驗合格者,將發予訓練證明書;測驗不合格者,將安排一次補考。
  8. 訓練證明書有效期限為3年,後續應接受在職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始得操作相關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