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備查類與許可類的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簡易判別流程圖
※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5條相關規定,請物質停用之實驗室應於停用期限屆期之前60~30日內, 向環安衛中心提出延展停用、恢復使用或永久停用之申請。
※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一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請各實驗室應於設備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期之前後1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送相關測試報告至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申請停用、永久停用者另案辦理。)
※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5條相關規定,請設備停用之實驗室應於停用期限屆期之前60~30日內, 向環安衛中心提出延展停用、恢復使用或永久停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