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3-11-08
共同性

實驗場所教育訓練分為共同性及特殊性兩類,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衛中心)規劃辦理為原則;其他單位亦可自行辦理,惟應經環安衛中心認可。實驗場所人員皆需接受共同性教育訓練;化學性、輻射性及生物性實驗場所人員需另接受對應之特殊性教育訓練。
 

實驗場所教育訓練相關規定
  1. 共同性教育訓練課程:「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訓練」3小時,內含包括實驗場所一般安全衛生規則與急救防護說明等。
  2. 特殊性教育訓練課程:進入化學性實驗場所前應通過危害通識教育訓練;進入輻射實驗場所前應通過輻射防護教育訓練;進入生物性實驗場所 前應通過生物安全教育訓練。

    各訓練時數與內容如下:

    1.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3小時,內容包含危害通識規則、化學性危害、化學品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介紹、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廢棄物管理等。
    2. 輻射防護教育訓練:3小時,內容包含游離輻射認識、游離輻射使用規範與輻射防護計畫與輻射廢棄物管理等。
    3. 生物安全教育訓練:8小時,內容包含生物實驗場所介紹、生物材料危害說明、優良微生物學操作介紹與生物醫療廢棄物管理等。
  3. 除生物安全教育訓練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後每年需接受至少4小時再訓練外,其他訓練有效期限皆為3年,期滿後每3年需接受至少3小時再訓練。

若實驗場所內人員未通過相關訓練逕自操作,實驗場所負責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因其他需求必須臨時進入實驗場所者,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應由實驗場所負責人或其授權相關人員陪同,並告知可能危害及遵守其安全規範。

以上說明內容摘錄自「國立臺灣大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