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4-03-18
一般健康檢查
勞工一般健康檢查說明 (快速Q&A)
  • 辦理依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之規定
  • 適用對象及檢查頻率:一般勞工健康檢查適用對象包括:聘僱於國立臺灣大學勞保之工作者,人事室列管約用人員、專任助理、研究人員、技工(工友)、各單位自聘人員等(不含編制內依法任用公務人員)、持續聘用連續6個月以上之臨時人員及勞僱型兼任助理。在職期間依規定定期實施:
    1. 年滿65歲者,到校服務每滿1年檢查1次。
    2.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到校服務每滿3年檢查1次。
    3. 未滿40歲者,到校服務每滿5年檢查1次。
健康檢查項目
  •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調查表格下載:a.中文版 b.英文版
  •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 胸部X光(chest X-Ray)攝影檢查。
  • 尿蛋白(urine protein)及尿潛血(urine blood)之檢查。
  • 血色素(Hemoglobin)及白血球計數(WBC count)檢查。
  • 空腹血糖(AC suger)、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GP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cholesterol)、三酸甘油酯(TG)、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之檢查。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健檢補助申請流程
  • 請下載一般勞工健康檢查申請表( WORD; PDF )/Health Examinatation Application Form及健康檢查追蹤同意書( WORD; PDF )/Health Examination Tracking Consent Form,一般勞工健康檢查申請表中之經費來源請填寫各單位/系所之經費以學校經費為主,申請表填畢經主管簽核後先送交相關聘用管理單位(人事室或研發處)後送環安衛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後方能進行健檢並請於90日內完成到檢(如果提早申請,須於資格期滿時間後到檢);健康檢查追蹤同意書填妥也一併送至環安衛中心
  • 報帳核銷:健檢費用須由申請人先代墊,健檢完畢後依本校報帳系統流程報帳,補助費用最高750元,附件為一般勞工健康檢查申請表正本及健檢收據。
  • 參加當年度一般勞工健康檢查之勞工得請公假半日,如需回診諮詢健檢報告者或需複診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另核予公假半日。(國立臺灣大學第5屆第5次 勞資會議決議)
健檢需知
  • 體檢前三日及當日採清淡飲食,避免熬夜、抽菸、喝酒。
  • 為配合體檢抽血,請空腹8小時。若受檢時間為上午則晚上12:00後禁食,下午受檢則早餐6:00前用完後禁食,禁食期間慢性病藥物可持續服用,但血糖藥請暫停,以免低血糖,期間可適量飲用白開水。
  • 女性若遇生理期,請待生理期結束後一週再安排健檢,以避免干擾尿液分析結果。
  • 孕婦或懷疑懷孕者請勿拍攝X光,並於受檢時告知護理師及放射師。
  • 測量視力若有近視,請攜帶眼鏡,若配戴隱形眼鏡者請告知護理師。
  • 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因此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勞工將處3,000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20條、第46條)。
醫療院所選擇
本校委託相關醫院合作辦理一般作業健檢,提供校內教職工專案價格,詳細內容請點此查詢
健檢後報告解釋與異常追蹤
  • 辦理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9條與第23條。
  • 本校設置每月職場健康諮詢門診由臺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醫師與本校職業衛生護理師,於校內各單位巡迴駐診服務,每月時間、地點請以門診表為主。
  • 預約報告解釋/異常追蹤
癌症篩檢(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7條)
  • 依癌症防治法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
  •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中心職衛組誠摯邀請您參與「免費四癌篩檢」,請於一般勞工健康檢查同時,如符合條件者,於檢查日報到時,諮詢櫃檯篩檢相關事項。
癌症種類 篩檢對象 篩檢方式 篩檢頻率 備註
大腸癌 50~74歲民眾 糞便潛血
免疫法檢查
每2年1次 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乳癌 45~69歲女性
40~44歲二等血親內曾罹患乳癌之女性
乳房X光攝影 每2年1次 通過衛生福利部認證乳房
X光攝影醫院
子宮頸癌 30歲以上女性 子宮頸抹片檢查 每1年1次 健保特約子宮頸抹片檢查醫療院所
口腔癌 18歲以上嚼檳榔原住民民眾(含已戒檳榔)
30歲以上吸菸或嚼檳榔民眾(含已戒檳榔)
口腔黏膜檢查 每2年1次 含耳鼻喉科或牙科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以上資訊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詢問環安衛中心職衛組護理師(3366-7994、3366-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