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16-11-17
中心職責

(一)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1. 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有關規定。
  2. 評估並定期檢討及修訂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措施計畫。
  3. 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教育實施計畫,並置備紀錄。
  4. 研議防止機械、設備、原料或材料之危害,並置備紀錄。
  5.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並置備紀錄。
  6. 督導、處理校內所發生之各類環保、輻射及安衛意外事件,並置備紀錄。
  7. 研議職業健康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
  8. 研議校長交付之環保、輻射防護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9. 建立災害防救體系,俾使災害所造成之損失與環境危害減至最低。
(二) 生物安全會
  1. 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申 請。
  2. 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等級。
  3. 審議基因轉殖或重組試驗生物安全。
  4. 審核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
  5. 審核生物性實驗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6. 審核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7. 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8. 督導實驗場所人員之生物安全訓練。
  9. 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10. 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三)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1. 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
  2. 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實施。
  3. 規劃、督導各相關單位之輻射防護管理。
  4. 規劃、督導各相關單位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5. 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6. 審核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之資格,督導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7. 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8. 督導、辦理游離輻射操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處理。
  9. 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0. 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11. 向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12. 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

(四)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

  1. 研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策略。
  2. 研議毒性化學物質教育實施計畫。
  3. 審核各單位毒性化學物質之請購、使用、貯存及廢棄。
  4. 研議其他毒性化學物質有關之事項。

(五) 環安衛中心:

  1. 研擬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學院實施。
  2. 規劃、督導各單位之環保、生物安全、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業務。
  3. 督導環保、生物安全、輻射防護與安衛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 指導、督導各單位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5. 規劃、督導環保、生物安全、輻射防護及安衛教育訓練。
  6. 規劃職業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8. 向校長提供有關環保、生物安全、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資料與建議。
  9. 其他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