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手冊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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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 4 款之人員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最長以半年為限。第 1 款項人員     教
    於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接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         育
    防護講習(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但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移動式或無固定式       訓
    屏蔽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練

    本校操作游離輻射相關實驗資格(依本校輻射防護計畫第 3 章第 4 條)

     a. 本校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須參加本校 3 小時以上之
        輻射防護訓練,並取得本校輻射操作認可證明書。本校輻射操作認可證明書有效
        期限 3 年,屆滿應接受輻射操作人員再訓練,再訓練後得展延 3 年。

     b. 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接受 3 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講習
        後,可在前項「合格人員」指導下操作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
        射設備。

        如需操作許可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應在前項「合格人員」
        直接監督下為之。

     c. 對於僅在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接受 3 小時操作訓練之人,因其不具「合格人員」
        資格,故不得規劃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亦不得指導他人操作。

【說明一】

 ◎ 輻射安全證書:
     a. 接受 36 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取得證明,經原能會測驗合格,或修習過國
        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
        安全、保健物理、放射物理、輻射生物、輻射劑量等輻射防護相關課程 4 學分
        以上,輻射安全證書測驗合格者。

     b. 依照「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輻
        射安全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內,申請人得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證書有效期限內的訓練或積分合計時數 36 小時以上證明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執照: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係指下列之一:

    ‧ 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 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 依本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 依本法第 29 條第 5 項及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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