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手冊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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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罰則
    (1) 雇主未依規定舉辦此教育訓練者,可處新臺幣 30,000 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 )
    (2) 勞工未依規定接受教育訓練者,可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6 條 )

    B 「輻射防護」之教育訓練

 1. 輻射作業人員說明
     從事或參與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 18 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
     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
     滿 16 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

 2. 法規規定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
        操作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
        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說明一)。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
        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訓練者,不在此限。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2 項:
        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
        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說明二);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
        定之(說明三)。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
        操作訓練者,係指下列人員:
       ‧ 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
       ‧ 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之學員。
       ‧ 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醫學校院學生、畢業生。
       ‧ 接受職前訓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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