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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1. 過期等廢化學物質:係指無法以實驗廢液方式處理之化學藥品(不含氣體鋼瓶)。
  2. 分類
    • 分為「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二種,將分別辦理清運,申請時請務必確實分類填寫,以免不符清運規定無法清運。
    • 特殊藥品:包括「金屬(粉末)」、「硝酸銨」、「疊氮化物」、「苦味酸」與「不明化學藥品」...等等。
  3. 包裝
    • 不同類別與廢棄物代碼請分別以紙箱盛裝,每箱重量建議不要超過30公斤,不需封箱以備查驗。
    • 瓶罐間請務必以泡棉、報紙等區隔以防碰撞破裂。
    • 我要申請
  4. 清運名單與數量將依申請順序安排,實際清運重量僅可較申請重量增加20%,申請時請務必注意。
通知

清運前一週將e-mail通知申請人與單位承辦人清運日期、時間與地點。


清運日期、時間、清單與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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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備查類與許可類的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簡易判別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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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5條相關規定,請物質停用之實驗室應於停用期限屆期之前60~30日內, 向環安衛中心提出延展停用、恢復使用或永久停用之申請。

※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一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請各實驗室應於設備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期之前後1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送相關測試報告至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申請停用、永久停用者另案辦理。)

※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5條相關規定,請設備停用之實驗室應於停用期限屆期之前60~30日內, 向環安衛中心提出延展停用、恢復使用或永久停用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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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點選進入申報區

如無法進入或對本系統有任何建議,請電洽:3366-2004,邱小姐或e-mail至環安衛中心若已超過申報時間(每月10日前申報前月份之現況)或無法申報時,請傳真:02-33669987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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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中操作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合格人員」
  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操作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說明一)。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訓練者(說明二),不在此限。」<
  2.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依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說明三);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四)。」
    • 說明一:
      • 輻射安全證書:
        1. 接受36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取得證明,經原能會測驗合格,或修習過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安全、保健物理、放射物理、輻射生物、輻射劑量等輻射防護相關課程4學分以上,輻射安全證書測驗合格者。
        2. 依照「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輻射安全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有效期限內的訓練或積分合計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執照: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係指下列之一:
        1. 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2. 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3.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4.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 說明二:
      • 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係指下列人員:
        1. 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
        2. 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之學員。
        3. 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醫學校院學生、畢業生。
        4. 接受職前訓練之新進人員。
    • 說明三: 參加原能會認可之訓練機構辦理之18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取得證明者。
    • 說明四: 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本校操作游離輻射相關實驗資格
  1. 本校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須參加本校3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訓練,並取得本校輻射操作認可證明書,或受過其他原能會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者辦理之3小時以上輻防教育訓練。本校訓練證明3年有效,逾期應接受再訓練講習始可延展3年。
  2. 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接受3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講習後,可在前項「合格人員」指導下操作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需操作許可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應在前項「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3. 對於僅在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接受3小時操作訓練之人,因其不具「合格人員」資格,故不得規畫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亦不得指導他人操作。

原能會製訂物質、設備、設施之管制與操作人員資格間之關係表供參
物質或設施類別 能量或活度 操作人員證照 取得資格 相關子法名稱
1.高強度輻射設施 1.使用加速電壓大於三千萬伏設備之設施。
2.使用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設備之設施。
3.使用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密封物質之設施。
運轉人員證書 1.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相關執業執照,並
2.完成設施運轉訓練及運轉操作實務訓練,且
3.經主管機關測驗合格。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2.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以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生產放射性物質之設施。 運轉人員證書 1.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相關執業執照,並
2.完成生產設施運轉訓練及運轉操作訓練,且
3.經主管機關測驗合格。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3.許可類物質或設備 1.密封物質活度超過豁免管制量100倍。
2.非密封物質活度超過豁免管制量100倍。
3.設備公稱電壓超過150仟伏或粒子能量超過150仟電子伏。
1. 輻射安全證書,或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
1.接受36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取得證明,經主管機關測驗合格。
2.基於教學需要之人員,接受三小時以上輻防講習,在校內或機構內,且在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操作。
1.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2.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4.登記備查類物質或設備 1.密封物質活度小於豁免管制量100倍。
2.非密封物質活度小於豁免管制量100倍。
3.設備公稱電壓小於150仟伏或粒子能量小於150仟電子伏。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以訓練代替輻射安全證書,且
2.限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1.接受18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取得證明者。
2.基於教學需要之人員,接受三小時以上輻防講習,在校內或機構內操作。
1.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2.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本校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1. 新進人員(3小時)
    • 每學年8-10月校總區由環安衛中心辦理、醫學院於9月辦理
    • 下學期(3月)由醫學院辦理1場
    • 未來有需要進行上述實驗者,應於上述開課時間配合預先受訓;無法配合時間者,請於校外另行付費受訓
  2. 操作人員再訓練(3小時)

    10月、3月由環安衛中心於校總區辦理

報名方式

請登錄「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後點選『教育訓練』即可申請;校內人士請以本校計中帳號(.......@ntu.edu.tw)登錄報名,以便於實驗場所資料查詢人員訓練紀錄,若無計中帳號者請點選『校外人士帳號申請』。
 

校外游離輻射防護相關訓練課程
  1. 中華民國財團法人輻射防護協會 (18小時、36小時、108小時、144小時、輻防繼續教育)
  2. 陽明大學游離輻射防護講習班 (3小時、18小時、36小時、輻防繼續教育)
  3. 新竹科學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 (18小時、36小時、輻防繼續教育)
  4. 中華慈心健康安全暨輻射防護發展協會(18小時、輻防繼續教育)

 

其他訓練課程可至核能安全委員會網頁/輻射防護/查詢服務/輻防課程開班查詢。


查詢訓練時數可至核能安全委員會網頁/輻射防護/查詢服務/輻防及輻安積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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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總區
清運時間:

環安衛中心每年調查一次,調查後統一向核能研究所申請,核能研究所確定時間後始得辦理清運並送核能研究所接收。分類、包裝規定:詳細規定請參考「核能研究所對外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處理注意事項」摘要。若因分類錯誤,遭核能研究所拒收,退件之運費由送出者支付。

放射性廢棄物清運請於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登錄(需為資料維護人才可提出申請,登錄後_申請廢棄物清運_輻射廢棄物),統計後再逐一通知清運時間。

費用說明:

費用包含運送費及接收處理費用,運送費是委託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業者將廢棄物運送至核能研究所之費用,由該次申請清運之實驗室平分費用;接收處理費用是依照核能研究所之收費標準,,依各實驗室清運之廢棄物類別及重量計算。上述費用皆由申請清運之實驗室自行負擔。
 

醫學院

請依照醫學院規定,聯絡單位:醫學院環安衛中心23123456*28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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