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手冊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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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叁 意外事件緊急通報

一 . 緊急通報程序

    1. 發現緊急狀況之人員應立即就近通知相關人員或就近告知系所辦公室災害狀況。
    2. 系所辦公室人員應告知系所單位教職員工生緊急狀況,並依狀況通知相關救援單位。
    3. 於發生當日起算,3 個工作天內填具「國立臺灣大學職業災害報告單」,報告該單位

       所屬主管,送交環安衛中心報備。

                國立臺灣大學職業災害報告單
                環安衛中心首頁→文件下載→其他文件→職業安全及職業衛生組

    4. 如因化學反應產生毒化物或毒化物洩漏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或於運送過程
       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實驗場所負責人應立即採取
       緊急防治措施,並於 1 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臺北市環保局第二科:02-2728-
       7263 或 02-2723-2143)。於事故後,系所單位應於 12 小時內報告所屬院方,所屬院
       方呈報校長;實驗場所負責人應自事故發生後 3 天內,提報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以下簡稱速報);並於事故發生後 14 天內,依第四條規定提報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
       報(以下簡稱結報),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
       知中央主管機關。

    5. 於下列輻射意外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環安衛中心及主管
       機關原子能委員會:
         (1) 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 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
             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
             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 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環安衛中心通報電話:02-3366-2006
             原子能委員會通報電話:上班時間:02- 8231-7919 轉 2179 至 2187
             核安監管中心 24 小時專線:02- 8231-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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