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手冊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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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執照效期:
   (1) 使用登記備查類之設備,應每 5 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 1 個月內,實施輻射
       安全測試,並送相關測試報告至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
   (2) 使用許可類之設備,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 5 年,該實驗場所應於期限屆滿前 60 日
       至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換發使用許可證。
   (3) 停用期限:設備停用期限屆滿之前 60 日至 30 日內,應提出延展停用、恢復使用或
       永久停用之申請。

 4 帳料申報:
     每半年由環安衛中心彙整各實驗室使用帳料紀錄及操作人員名單,由各實驗場所核
     對修訂。

( 五 ) 輻射作業規範

 1. 共同規範項目
   (1) 輻射作業場所應依原能會相關法規及評估報告設置適當圍籬(管制),進出口處或區
       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警示標誌、警語或警示裝置。
   (2) 備有場所平面圖、緊急聯絡資料及意外事故處理程序於場所入口處及場所內明顯處,
       平面圖應標示出放射性物質貯存地點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位置。

進出口處設立明顯之輻射警示標誌,並備有緊  門外張貼場所平面圖,平面圖應標示出放射性
急聯絡資料及意外事故處理程序於場所入口處  物質貯存地點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位置。
及場所內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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