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手冊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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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各項申請、運作、購買、
廢棄、異動
一、實驗場所設立及違反規定後續處理
為使實驗場所運作更符合環保、職業安全等要求,並確保教職員生操作實驗之
安全,環安衛中心特訂定實驗場所設立審查辦法,經 99 年 1 月 19 日第 2608 次行
政會議通過施行。
實驗場所設立分一般性實驗場所及特殊性實驗場所,一般性實驗場所危害程度
相較特殊性實驗場所為低,經一、二級單位審核後送環安衛中心備查即可核發一
般性實驗場所運作許可;特殊性實驗場所則需經一、二級單位審核,送環安衛中心、
總務處及校園規劃小組審查後,方可核發特殊性實驗場所運作許可。
新設實驗場所應先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施工,符合本校實驗場所設立相關
規定,始得開始運作。
考量本校歷史悠久、各建物現況迴異,為維持既有實驗場所正常運作,100 年 1
月 21 日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既設實驗場所申請設立審查經總務
處營繕組、校園規劃小組與環安衛中心審核,提出改善事項後,環安衛中心即核
發有效期 2 年臨時運作許可,並俟實驗場所改善完成後,方可換發正式運作許可。
實驗場所若有違反各類法規命令之行為,負責人除應負擔法律責任外,本校得
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
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之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斷水、斷電、監管設備、撤銷該實
驗場所或其他適當之處分。如有急迫之情事者,得由環安衛中心逕行暫停實驗場
所運作。
實驗場所設立申請相關說明及表單:
環安衛中心首頁→實驗場所→實驗場所設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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