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手冊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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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等級。     組
    3. 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織
    4. 審議基因轉殖或重組試驗生物安全。                     及
    5. 督導實驗場所人員之生物安全訓練。                     權
    6. 審核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                   責
    7. 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8. 審核生物性實驗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9. 審核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10. 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場所之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 三 )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1. 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相關
       單位實施。

    2. 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
       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實施。

    3. 規劃、督導各相關單位之輻射防護管理。
    4. 規劃、督導各相關單位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5. 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6. 審核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之資格,督導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7. 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8. 督導、辦理游離輻射操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處理。
    9. 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0. 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11. 向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12. 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

( 四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

    1. 研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策略。
    2. 研議毒性化學物質教育實施計畫。
    3. 審核各單位毒性化學物質之請購、使用、貯存及廢棄。
    4. 研議其他毒性化學物質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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