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 | 共同性 | 危害通識 | 輻射防護 |
生物安全 | English Courses 英文訓練課程(僅限外語人士 Only for foreign language speakers ) |
實驗場所教育訓練分為共同性及特殊性兩類,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衛中心)規劃辦理為原則;其他單位亦可自行辦理,惟應經環安衛中心認可。實驗場所人員皆需接受共同性教育訓練;化學性、輻射性及生物性實驗場所人員需另接受對應之特殊性教育訓練。
各訓練時數與內容如下:
若實驗場所內人員未通過相關訓練逕自操作,實驗場所負責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因其他需求必須臨時進入實驗場所者,依「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應由實驗場所負責人或其授權相關人員陪同,並告知可能危害及遵守其安全規範。
以上說明內容摘錄自「國立臺灣大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