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16-05-31
一般場所安全衛生教育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由各系所單位自行辦理)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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